补领收养登记证
仪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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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补领收养登记证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1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12974400071100400003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1014461297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民政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办理过收养登记证至今还维持现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原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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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2 审核 0.4工作日 符合要求
3 办结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收养登记证
审批结果样本 收养登记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3417641/8029028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341733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民政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3417641/8029028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341733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