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334A400011800300016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1014461334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交通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状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展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新增客运班线);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9、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10、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11、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新增包车、旅游客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已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进站承诺,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审核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办结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完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29027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342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