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449G432101701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1014461449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住建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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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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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使用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暂无结果样本 |
审批结果样本 | 暂无结果样本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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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358187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3417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