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仪征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1457B4000115014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1014461457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标注拟开发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审核
2 审核 0.4工作日 符合要求 办结
3 办结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完成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批准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通知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批准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通知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29037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7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