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20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780R4000120200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1014461780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优化审批服务。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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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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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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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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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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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及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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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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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品种特性介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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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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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审核 |
2 | 审核 | 0.2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办结 |
3 | 办结 | 0.5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完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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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0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