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45006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780R4320131045006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数据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1014461780R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和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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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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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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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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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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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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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 予以受理 |
| 2 | 登记 | 0.5工作日 | 符合法定形式 | 准予登记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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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