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45009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780R4320131045009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数据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1014461780R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和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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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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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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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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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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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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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予以受理 |
| 2 | 登记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准予登记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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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