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
仪征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23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210XG4320523001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101446210XG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卫健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单位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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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3工作日 符合法定条件
2 审核 0.4工作日 符合
3 办结 0.3工作日 符合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无法定办结时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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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86086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86085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卫健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86086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86085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