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休学、小学休学、中学休学、中职生休学
仪征市

1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特殊教育休学、小学休学、中学休学、中职生休学
基本信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0502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122X1432200502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特别程序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现场审核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特殊学校、中小学: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二、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就诊、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三、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四、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中职生: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出国(境)就读的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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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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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甲医院出具的病历(包括住院小结)、建休证明、用药清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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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休学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必要

申报人填写后,与其及监护人一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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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增补依据
  •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基教科:0514-83450396;职社科:0514-83450312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14-83450398;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仪征市工农南路5号;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基教科:0514-83450396;职社科:0514-83450312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514-83450398;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仪征市工农南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