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5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22X1432200502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现场审核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特殊学校、中小学: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二、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就诊、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三、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四、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中职生: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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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国(境)就读的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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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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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甲医院出具的病历(包括住院小结)、建休证明、用药清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4 |
休学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必要 | 申报人填写后,与其及监护人一同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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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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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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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咨询方式 | 基教科:0514-83450396;职社科:0514-8345031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14-83450398;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仪征市工农南路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