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5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22X14322005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现场审核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休学、复学、转学条件规定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转入学校完成审核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启动转学流程,市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批。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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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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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 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咨询方式 | 基教科:0514-83450396;职社科:0514-8345031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14-83450398;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仪征市工农南路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