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办理)
仪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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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办理)
基本信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4311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1262H4322014311003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一楼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 附件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四条:①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有效身份证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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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附件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计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290373,80290104
监督投诉方式 0514-83433572
办理地点
  • 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一楼人社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73,80290104
监督投诉
  • 0514-8343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