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批复结果查询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9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30XL4322019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仪征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水利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本事项为主动公共服务,无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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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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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苏水规〔2009〕4号)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0290277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4-8029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