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2362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210XG4322023621001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卫健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还必须经过初次鉴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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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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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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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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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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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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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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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342006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4-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