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仪征市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基本信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23621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210XG4322023621001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卫健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还必须经过初次鉴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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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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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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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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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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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342006
监督投诉方式 0514-12320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二楼卫健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342006
监督投诉
  • 0514-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