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省残联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18号)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有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包括以下人员:
1、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符合以下三种任意一条:
(1)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选手;
(2)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选手;
(3)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
2、获得省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3、驻宁部省属单位职工的失业残疾配偶或子女。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
申报人填写《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本人残疾人证及复印件;3、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5、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1、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县(市、区)残联提出扶持申请,县(市、区)残联填写审核意见后报送省辖市残联,省辖市残联对县(市、区)残联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上报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残联批准(驻宁部省属单位职工的失业残疾配偶或子女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人给予资金(或设备)扶持。各地可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或设备)。
2、省残联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场所,并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对初次创业的申请人,省残联还将组织专家对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文件】《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流程规范的通知》(苏残办发〔2021〕8号)
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流程规范: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包括以下人员:
1.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符合以下三种任意一条:
(1)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选手;
(2)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选手;
(3)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
2.获得省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3.驻宁部省属单位职工的失业残疾配偶或子女。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二)补贴标准
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标准补贴。
(三)申报主体及途径
6月份,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据实填写《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人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残联,提出扶持申请(驻宁部省属单位职工的失业残疾配偶或子女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
县(市、区)残联初审,设区市残联复审;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省残联审批。
(二)审核内容
申请补贴对象的《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及资信状况、经营场所,并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
(三)审核时限
每年7月底前县(市、区)残联审核完毕,8月底前设区市残联完成复审、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完成审核和实地核查,每年9月底前报省残联审批完毕。
三、公示
9月份,省残联在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江苏省残联人就业信息网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发放补贴残疾人名单、补贴金额等。
四、发放
(一)发放方式及时间
根据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将补贴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给本人,每年9月底前,将补贴经费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