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二十五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0-6周岁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7-14周岁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残疾儿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文件】《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
二、制度内容(一)救助对象。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展救助内容。
【文件】《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0〕23号)
第二条 服务对象为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 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0-14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儿童。
【文件】《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苏残发〔2020〕33号)
本规范所称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下同)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 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7-14 周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0-14 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儿童。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放宽服务范围。
【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7﹞32号)
第二条 救助对象:0-14周岁本省户籍听障儿童,听力损失为重度聋(听力损失61分贝)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