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025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75694320120256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10144617569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真州东路55号农机管理分中心综合窗口;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机管理分中心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行驶证;(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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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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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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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所有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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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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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1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进入下一步 |
| 2 | 审核 | 0.8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进入下一步 |
| 3 | 办结 | 0.1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办结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4-83443019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3426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