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64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81014461457B4320864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81014461457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和县级林业单位,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乡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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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审批表》填写清楚正确,并经属地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
查看更多 |
2 |
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审批表》填写清楚正确,并经属地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
查看更多 |
3 |
公示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事迹(事迹材料真实、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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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荐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由属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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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文件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和县级林业单位,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乡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7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