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仪征市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32086402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1457B4320864027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1014461457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和县级林业单位,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乡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审批表》填写清楚正确,并经属地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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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审批表》填写清楚正确,并经属地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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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示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事迹(事迹材料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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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荐报告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由属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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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和县级林业单位,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乡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29037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三楼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7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