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刑停止抚恤伤残人员恢复抚恤待遇审查
仪征市

0

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判刑停止抚恤伤残人员恢复抚恤待遇审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24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MB168796794321024001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1MB1687967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勤丰路56号退役军人服务分中心综合窗口;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原先享受伤残抚恤待遇;2.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原评残材料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户口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残疾军人证
审批结果样本 残疾军人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29186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185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勤丰路56号退役军人服务分中心综合窗口;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审批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29186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185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10